关于转发省住建厅闽建建[2014]39号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4-10-10 15:45:41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标办、造价站,审图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图、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通知》(闽建建〔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开展《技术措施》宣贯活动。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让他们准确理解和掌握《技术措施》的各项要求,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二)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技术措施》的知晓率和执行率,为《技术措施》的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技术措施》各项要求。
住宅工程建设的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控制规程》(DBJ13-107-2008)、《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和该《技术措施》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一)建设单位要按《技术措施》要求组织设计、开工建设和采购材料,要将《技术措施》写进招标文件,计入工程造价;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严格执行《技术措施》,保证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技术措施》中的设计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四)施工单位要按《技术措施》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写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实施;
(五)监理单位要加大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治监理力度,严格按《技术措施》要求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加强防治专项验收;
(文)建材、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要求供应材料以及进行相应检测工作。
三、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措施》实施的监管。
(一)市造价站要根据《技术措施》要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处室及质安站和招标办要将《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凡是没有执行的,要责令改正。
四、其他要求
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人:方青,联系电话:0592-8123100,传真:0592-220163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4年9月30日